一、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什么?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车辆、船舶、设备等财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代履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法律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具体实施本规定第九条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实施;
(二)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
(三)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代履行条件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对符合法定情形,确有必要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附件1),并报经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当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2)。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未到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如果公民触犯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后,司法机关也是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说被处罚人在接收到处罚通知后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相关机构也是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也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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