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权。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的一定限度的强制执行权。政府也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公安机关和地税部门,工商部门、质量部门、卫生部门都代表政府执行着具体的强制性权利。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综上所述,工商部门作为政府主要组织部门,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对于违反市场秩序的企业或者个人,工商部门处罚后对方迟迟不履行的。为保障处罚到位,工商部门可以启动强制执行,先发送告诫书,然后对被执行人质询,制订执行决定书送达后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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