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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当时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版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枉法权裁判行为的,有上述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再审等于是要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意思就是当事人如果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仍然有争议的话,可以申请再审,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书生效以后的6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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