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哪些人?
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此外,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必须是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必须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受到指控,则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
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指控,并经人民法院审查通知应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履行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则
1、被告举证期限规则。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正当事由消除的10内。
2、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被告补充证据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并经人民法院允许。B被告可以补充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相关法律知识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我们方面的管理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说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之间发生一些纠纷的话,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必须是属于行政机关。
延伸阅读: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再次提起诉讼是否会被受理?
行政诉讼法修改看点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