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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屋抵押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抵押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其具体程序为: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记审核与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 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公民可以利用房产证向银行提出借贷请求,请求被受理之后,是需要签署房屋抵押合同,然后银行或者是借贷申请者,需要带着抵押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若是债务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全部的借款的,银行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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