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是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
1.发现违法行为;
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如果确实不符合立案的条件的,可以撤销有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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