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住所地x,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xx,园长。联系电话x.
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请求按照x对本案鉴定意见(工程总价x)进行判决,无事实法律依据。
其理由如下:
1、该鉴定书所使用的鉴定资料是2008年申请人自己单方面书写的资料,并非在2001年-2002年实际修建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同时,该鉴定书鉴定人员并没有实地查看现场,没有咨询答辩人相关情况。
2、该鉴定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无争议的工程价款和增加、变更部分工程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估,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
因为对于办公楼修建属于包干价,对于住宅楼、教学楼修建对于增加、变更部分工程才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有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案佐证。
3、对于重新鉴定并不需要申请人同意,只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质证情况,法院同意就行。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
4、申请人认为法院采信的x的鉴定报告超过了60天,属于次于x的鉴定机构,无事实法律依据。
因为超过60天是鉴定机构到现场收集、补充和重新提取鉴定材料花费了一些时间,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不能因此认定x的专业技术次于x。
5、x在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时,对工程实地进行了查看,并询问了当事人双方,对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了排出,采用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加上合同包干价的方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x元,是相对于x的鉴定是要公平、公正一些。
因为x在对本案工程造价做出鉴定时,并没有像x那样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进行实地查看,就做出了鉴定(工程造价为x),很显然所做出的鉴定与客观实际不符,而且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但法院采纳x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唯一依据也是不公正、客观的。
因为x的鉴定结论对于办公楼包干价x,认定为一层楼的包干价,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为两层楼的包干价。
同时,该鉴定机构对于住宅楼、教学楼合同约定的工程与该工程增减、变更的工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
本案工程造价应该以20xx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认可的《关于xxx中心园工程决算处理意见》中裁决的本案工程总价x元为准,该造价与2002年12月xxx公司结算报告中主张的工程造价x元接近(秦xx是以xxx公司在行使权利和义务,x盖章的行为就是秦xx的行为)。
本案工程总价以x元为准,也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
扣除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x元,答辩人还应该支付申请人秦xx工程本金x元及其利息,答辩人于2xxx年3月15日法院已先予执行给秦xx。
二、对于申请人要求按照20xx 年8月28日起计算工程余款的利息是无事实、法律依据的。
虽然申请人交付办公楼、教学楼是在2xxx年8月底,交付住宅楼是在2xxx年10月,但是申请人与答辩人在施工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申请人的请求是对法律的误解造成的。
三、对于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是无事实法律依据的。
其理由如下:
1、申请人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并没有得到 法院的全部支持,也就是说申请人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 2、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申请人已经向xx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丰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答辩人无法,已将兑现款交到法院。
五、申请人明知道个人挂靠建筑公司经营是违法行而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第66条等的规定,请求法院建议有关单位对申请人进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法院直接判决没收申请人的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同时判决答辩人只应该支付申请人秦xxxx工程余款及其利息会,而不是xx县人民法院(2011)丰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的答辩人应该支付余款x元及其利息。
请求法院建议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院直接判决没收申请人的违法所得。
此x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镇中心幼儿园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综上所述,答辩状必须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信息、行政诉讼案由是什么、行政诉讼案情事实是什么、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正确、行政诉讼程序合不合法,最后提出自己答辩的主张等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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