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裁定规定是如果对于行政诉讼执行裁定不服的话,可以采取投诉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1、被执行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服,应当以何种方式、在多长的期间内寻求救济;2、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以何种方式予以答复。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若干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规定的的审查强度较低,只有明显违法才能裁定不许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司法职能尤其是行审判职能的地方化,行政判庭的审查往往比起规定的标准还要宽松;
2、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大多只是进行书面审查,并不去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及申辩。故而对这类案件审查的准确性,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督、救济途径。
另外,即使需要满足行政行为效率的要求,那么执行后也应当给被执行人一个正当的而且是可以普遍适用的救济方式。有人提出,若执行以后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国家赔偿就可以了。这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后,执行就是司法执行而不是行政执行,如执行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执行人有权先行要求人民法院对据以执行的行政裁定的违法性进行确认,人民法院也应当先予处理;处理完毕后,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执行依据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该行政主体承担责任。
当代的社会,如果公民对于行政方面的非诉执行的裁定不满意可以进行救济,但是具体的救济途径,实际上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一般是进行投诉举报,法律当中并未规定上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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