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基院能否受理涉外诉讼管辖?
地方基院可以受理涉外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也就是说,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以下三种: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法院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地方基院能受理涉外诉讼管辖,因为涉外诉讼不同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类型的案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中的规定严格执行。确定好涉外诉讼管辖之后,管辖法院做出的决定或者判决内容对于诉讼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并且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拒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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