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其实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主要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民众容易把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混淆在一起,其实也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权的,不过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之前,肯定也得先有一系列的审批手续,在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必须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行。
目前在我们国家如果是非诉讼活动当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话,也是具有一定的方式的,比如说可以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还有就是划拨存款汇款以及加处滞纳金。这些方式的话,实际上都是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尽快的履行自身的合法义务,从而达到了相关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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