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资格罚主要是通过减损当事人的资格实现行政处罚的功能,减损当事人的资格通常有三种形式,即取消或者剥夺资格、终止资格和限制资格。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行政处罚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其主要形式是“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对许可证和执照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凡是行政机构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书都应当视为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畴。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许可证、执照、批准书或文件、登记证、签证等。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特定行政机构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构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构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构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构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资格罚是指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国家行政机构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罚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前提是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带有惩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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