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加以保护的证据有可能对本案的实际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2、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是指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受污染的环境、受药害的农作物青苗等等。这些证据如果不及时取样、对损害程度进行勘验、鉴定,难以对损害后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一类诉讼中,证据保全显得非常重要。“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是指时过境迁,原来的认证物证可能存在,如果不及时取证,以后难于取得。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这就要求法官在引导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如有证据保全的请求就应一并提出,以便接受申请的法院综合考虑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1、应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采取。在诉讼开始之前提出的,是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2、被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这种联系只要求是形式上关联,实质上的关联性如何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所具有证明价值的大小和强弱等则在诉讼证据保全阶段无需要求。
3、须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能灭失”的原因,可以是客观原因,也可以是主观原因,如物品腐烂,证人即将死亡,掌握证据的人可能故意毁损证据等。“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者成本过高,如证人出国定居等。
法院不管是审理民事纠纷,还是审理其他的纠纷,都需要在有证据的前提下审理案件。若是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若是意识到若是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会导致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会被灭失、毁损,可以依法提出证据保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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