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
物权的性质有下列九项: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6.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8.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9.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物权,为近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概念,其与债权一道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没有物权、债权等概念,也就没有大陆法系的近现代民法制度及其体系,尤其是作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