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性之一,就是二者的法律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别。行政相对人所包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身份和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角度去界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义务主体而非行政职权主体,并接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管理。因此,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性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行政相对人已进入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被管理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所应具有的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位与身份,只解决了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问题,但并未解决现实生活中某项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到底应当是谁的问题。比如,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身份资格上讲,所有公民都可以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相对人,但在公安机关实施的某个治安管理行为中,只有该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是该管理行为及其所形成的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而其他公民就不是该项治安管理法律关系相对人。因此,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行政管理的领域广泛,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很复杂,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因而可以成为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自然 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在法律中,我国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关系总,行政相对人拥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益以及受保护权,那么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了服从管理、协助公务执行、接受监督以及遵守法律程序的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做出了违反法规要求,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