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非诉案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
③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
④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逾期申请的。
⑤执行标的不明确。
⑥不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⑦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存在缺陷。
⑧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后或在执行中作出的两种法律后果不同的程序处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而作出的,该裁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在具备了各种条件后还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予执行裁定主要是基于对非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有错误的情况而作出,该裁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执行内容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准确界定,将有利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强制执行期限
执行有一定的时间程序,不是说几天就能执行完结的。法院一般受理后要先从立案庭移送到执行局,执行局要分案;
分到承办法官后,要先初查(查银行、土地、房产),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等等,这些内容都是需要时间的。一般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有其他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接到这类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一般执行的期限在六个月内处罚,但案件情况复杂,犯罪人员不予配合的,相关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3个月时间,强制执行这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