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参与本案工作的职务
请求事项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年月日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三、行政案件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在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中,有必要的话,都是可以申请相关人员进行回避的,比如发现审理案件的法官跟行政单位的某些主管人员,正好是近亲属关系的,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都应该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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