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救济,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只能要求行政纪律处分。
2、立法救济,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
4、诉讼救济
①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②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关于行政救济等法律问题,我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资料进行了解学习。要知道行政救济的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提供损失补救的活动,其具体的受利人还是公民。对此熟悉其相关法律知识就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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