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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法诉讼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吗?

一、行政合同法诉讼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吗?

适用,2014年通过的最新行政诉讼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行政合同明确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前,行政合同究竟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多将因行政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新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文将围绕此次修改浅谈行政合同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合同,常见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合同有如下特点:

(1)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为行政机关。

(2)合同的订立是以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权力(行政管理)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3)作为一方的行政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合同中往往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即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有着合同的属性。

行政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合同在存在行政诉讼的相关事项时的处理依据,司法机关在对行政合同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应当对照执行,特别是造成了相关情况的认定处理意见的,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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