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申请且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是被告是否具有被诉之特定作为义务且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时机是否成熟以及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最终大部分案件的焦点主要是赔偿问题,包括该不该赔、由谁赔、如何赔、赔多少。
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2、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3、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
1、提升行政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准,加强行政人员与审判人员的沟通交流。
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一直因为行政诉讼自身的薄弱而未能得到重视,而这也使得本就处于边缘化的审判队伍更因为频繁的法院轮岗制而无法稳定队伍的素质,也无法保障具备丰富行政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充实到行政审判领域。
2、在行政诉讼中引入专家陪审制,提供专业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可以考虑在组建合议庭时选择有丰富行政理论与实务经验的行政专家进入合议庭参与行政审判工作。
综上所述,公民因为行政不作为发起诉讼的,法院受理后展开审理。审查不作为行为,要从构成要件入手,要看是否存在不作为的具体行为、公民提出诉讼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政府部门是否有履行的义务却没有去履行等。一旦公民胜诉,可以拿到赔偿或者让政府部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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