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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机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程序有前期准备、调查工作,期间会有陈述、辩论过程,最后合议庭会进行裁决。行政机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听证目的在于听取案件当事人或案件以外人员的意见和看法,是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手段,当然强制执行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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