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强制执行一般是针对哪些眼中没有法的人实行的。因为做了违法行为,机关单位的判决书,他们不当一回事,但是国家会对每个触犯国家法律的人进行惩罚,所以对不执行法律义务的人,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情节比较恶劣的可以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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