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 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 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 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 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5)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无非就是行政单位直接强制执行,或者说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本行政单位对当前这件事情没有强制执行权,也就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了。而且在申请法院执行之前,行政单位也一定给予了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时间履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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