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2、告诫;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当事人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时间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经,行政机关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一般程序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一般程序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诫,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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