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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

不动产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各大部门法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民法和行政法领域涉猎较多,因为不动产问题会牵扯出来很多相关知识,所以在这一方面,我国都十分的重视,那么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有关不动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有关的行政准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海域使用权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此类行政许可直接关乎不动产的使用,且与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自然条件、行政政策息息相关,对这类行政许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矛盾判决

矛盾判决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中,原告要求确认广州市规划局作出的穗规地证(201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广州中院认为该证的内容为同意茶滘经济联合社征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茶滘路地段土地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只是对该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并非直接涉及不动产,从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矛盾判决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上诉人诉请要求确认的内容是对建设项目核准立项许可违法,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几类应注意的问题

问题1:建设规划许可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分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由此可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只是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的确认,但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必要条件,和不动产的使用权息息相关,同时,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调查了解,因此,此类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较为合理。

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了规划验收的条件,才能进行规划验收,经现场勘察,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的,才准予下发《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此,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又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问题2:违反建筑规划管理的不动产灭失后,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行终180号行政裁定书。因此,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即使不动产灭失的,也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问题3:违法建筑同样属于不动产,不服建设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涉及违法建筑的,同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漯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问题4:对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要求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是否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仅要求立案查处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

二、有关不动产的行政登记

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各个法院均按不动产专属管辖来受理,目前没有发现矛盾判决。

不动产行政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各法院的意见很统一,均认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履行房屋变更的,也认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行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颁发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处理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动产行政登记专属管辖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即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既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房屋转移登记呢?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符合上述八种情形,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瑕疵裁判:由此可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1515号行政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辖字第22号决定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立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虽然裁定(或决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无误,但说理部分均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辖字第22号决定书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即,房地产权的变更登记行为,与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等登记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均影响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利。……不服……不予变更登记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房屋登记要求变更、终止等,是否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二)几类需注意的问题

问题1:房屋灭失后对登记行为不服的管辖问题。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辖1号行政裁定书请求确认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确认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但因所诉登记的房屋已经灭失,故本案不宜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房屋灭失后,依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七条作为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除外规定,并没有将房屋灭失囊括在内,故即使房屋灭失的,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依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新中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房屋首次登记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之后对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行终字第397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即是对这种情况下行政案件的审理。

三、房产登记和行政许可登记的区别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一部分写到,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房屋登记和行政许可的登记有什么区别呢?房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究竟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上也有争议。《行政许可法》早期的征求意见稿曾将之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为立法机关所否定,房屋登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它的功能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公示与管理,房屋登记不能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而是房屋产权归属决定房屋的登记,当事人在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房屋产权确定后,才能继续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131号行政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即是在等待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00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审理结果。

不仅是房屋登记案件,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都要先经过民事途径确权后,才能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行政案件中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并非必须与不动产的权属、使用等物权纠纷有关。

以上对房屋登记讨论较多,因法律对房屋登记的规定较详细,同理,对其他不动产,如土地、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记行为不服的,统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在我们国家,不动产的保护一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这些年来我国对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如果大家对这方面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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