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社会上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管理,承担外部管理职能;一类是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和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内部管理职能。相应地,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内部行政机关和外部行政机关。
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基于隶属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事务机构、咨询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等,内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为了保证和监督外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内部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管理,它们不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限。
外部行政机关是指依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实施管理的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因此,必须由外部行政机关来实施。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行政权概括性地授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不同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一般法律、法规在规定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时,除一小部分授权政府直接管理外,一般都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就是对政府的权力作了分解。在这一点上,国外的情况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授权时一般将行政权授予给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一部分是授予给联邦政府各部或独立委员会。我们可以笼统地说行政许可权由外部行政机关行使,但具体到哪个行政机关享有哪项行政许可权,还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特别授权作为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因此,外部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享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是一项特定的行政权,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常用手段之一,不是唯一手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享有行政许可权,还必须经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特别授予。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事务设定了行政许可,负责管理此项事务的行政机关就享有行政许可权;有些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其他的管理权限,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负责管理此项事务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行政许可权。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不同的职能部门享有不同的行政管理权限,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其行使职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不能相互打架。相应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也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行使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享有的行政许可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公安机关也不能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等。当然,在目前我国行政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存在交叉、行政许可过多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合并行政许可权,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也是行政许可法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