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的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有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此外,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也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申请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明确的申请。这种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程序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
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请行为并不代表申请人完全符合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发给申请人许可证。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就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实质性审查的方式
(1)核查,它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形;
(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
(3)听证核查,这是西方国家许可证制度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通常在行政许可决定前召开公众听证会。我国目前的行政许可法也采取了这一方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重大事项也规定了听证程序。
在法律法规当中设定,申请人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是没有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发放一般是需要经过四个程序的,分别是当事人进行申请,之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查,最后做出有关决定,每一个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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