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内部程序是: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决定程序;进行收费。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一)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收 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施许可收取的费用要全部上交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才启动行政许可程序,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启动行政许可程序的。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之后,行政机关就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行政许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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