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
(一)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二)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中,如果对行政许可中所列的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其活动需要超出许可范围的,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对原许可事项予以变更的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行政许可的修改,一般需许可主体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变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动内容、方式、性质发生改变,原许可证不能适用。变更的内容,可以是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范围等。
在我国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中,行政相对人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只能从事行政许可所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活动,要是想获得别的授权资格我们就可以进行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许可是国家赋予普通公民有资格从事国家具有限制性行业的认可,行政许可的变更审查是有法律要求的,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
(一)申请
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时间。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属于负担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理由或依据,同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或申辩,对公共利益或被许可人的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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