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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不予行政许可还可以继续采矿吗?

一、采矿权延续不予行政许可还可以继续采矿吗?

1、采矿权延续不予行政许可就不可以继续采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

(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

(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如由于政策原因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县、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是否属实的意见。

属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或已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原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已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批准,且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除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上述(五)项资料可提交原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采矿权人再次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且其延续登记申请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扣除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可提交原延续登记申请时的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采资源之前需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当然该许可证有一个固定的有效期,相关公民、单位在许可证有效的时间范围内享有采矿权。对于期限届满之后并没有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或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却并没有被受理的情形,将不再具有采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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