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存在疑问或意见,这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处理的其中一种方式。此方法是解决行政处理结果存在争议问题最有效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复议相关人有哪些人员?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2、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
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主要有:
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
1、一级复议制度
2、合议制度
3、书面审查制度
4、回避制度
5、听证制度
6、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可能侵犯了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无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法制社会的过程的一个关键性要素。那么行政复议相关人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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