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内容:
1.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进行的维权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去上级机关口头复议,也可以选择书面复议,递交行政复议材料。
2.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是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团体,当行政机关在进行自己的行政行为的时候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忽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会去进行审理行政机关是否侵害他人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正常进行。申请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行政机构的上一级进行行政复议。
3.申请复议的前提是当事人拥有行政机关侵害自己正当权益的明确证据。
二、行政复议的步骤:
1.在发生行政机关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时,当事人在六十天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己前去上一级机关进行口头的情况阐述,并且递交相关的证明;
2.也可以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也要附带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在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五天内,行政复议机关要就合法的申请进行受理,此外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的申请后,行政机关要在十天内向行政复审机关递交当时进行行政行为的依据,以及合法合理性;
4.在这之后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定,一般在行政复议申请递交六十天内评定就应该公布;
5.在判定公布后,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的,行政复议机构可要求行政行为撤销,延期,变更,还可认定行政机构违法;
6.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正常执行;
7.如果在裁决书公布后,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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