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