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新的《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一般不予干涉,所以也不受理。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要大。行政复议保护的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环境权,还有一些政治权利等。在行政诉讼当中,只有前三种权利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诉讼。举个例子,政治权利中的集会游行示威权,《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在72小时前到集会游行区域所在的公安局去申请,如公安机关不允许,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但不能提起诉讼。即当政治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保护,而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