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不正确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必须要有人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才能撤销,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不合法的情况下,也应该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因为做出错误并实施错误的行政处罚的话,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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