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何进行维权?
超出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无法通过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维权。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新审查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权限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
2、对行政强制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强制分为三类: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如强制隔离等;另一类是限制行使财产权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还有一类是强制执行的,如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等。
3、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后者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二是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三是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对行政侵权,可以申请复议。如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等。对于行政主体关于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针对复议申请人申请的对象进行审查;即使是与复议对象具有密切关联、一并审理对于复议申请人而言具有一定便利性的行为,但只要复议申请人没有提出过该申请,复议机关就不能直接依职权对其作出复议决定,否则就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选择权和陈述、举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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