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罚款、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公民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因涉及到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5)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1、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义务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业如果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后,如果对行政处罚有任何的不认同和异议时,被处罚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内,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权益,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可以随意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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