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处分或者是内部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除外。
1、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释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应提交本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必要证据材料;
4、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材料。
在当代的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的,但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出来,当然了也有一些行为是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的。比如说行政机关内部所作出的人事处理的决定或者是行政处分的话,都不属于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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