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对外国人,可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一)裁量情节
1、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一)一般程序
①一般程序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②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简易程序的规则。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人执法。执法人员当场表明身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
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第三,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第四,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主持听证会;
第五,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第六: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