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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起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涵义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特指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可以依法有权利对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予以处罚行为。而广义的行政处罚不仅有以上的内容之外,还包含一些企业、事业型单位规定的行政人事处罚。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起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起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以上全文便是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起始时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内容,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的开始一般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开始,一直到最后做出行政处罚的判决,这期间也叫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如果过了这个期限还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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