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之相关规定,个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在没有取得施工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施工房地产的。行政机关有权处以行政处罚并做出责令改正。
违章建筑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形成的,既包括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作为导致的违章建筑在施工过程或完成后才被发现。处置违章建筑的具体标准在规划法中说明:罚款建筑物造价费的百分之十、没收违章建筑、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以及罚款去补齐相关合法手续后才可以继续施工这几种处罚形式。
违法建筑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但不涉及房屋继续施工与否的决定权。违法建筑并不会因为缴纳相关罚款而具有合法化,而是应当及时与城建部门沟通补齐相关手续使其违法建筑成为合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46条中规定:没有取得施工建设许可证的又或者是没有按照施工建设许可证规划范围内施工的(超出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由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能够通过整改措施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规定时间内改正,并处以建筑造价费的5%-10%的罚款;
建筑物无法在做出整改消除影响的,则限期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不能拆除建筑物的依法没收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全部收入,并处以造价费的10%的罚款。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得知违法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保护,违章建筑应该承担不被法律保护的风险,以及完成影响的处罚。违章建筑不会随着罚款的缴纳而变成合法建筑物,而是根据相关规划法之规定,补齐相关手续使违法建筑物变成合法建筑物又或者是依法拆除违章部分或者没收违章建筑物以及收入。
无论是个人还是其他社会成员组织,在改造房屋时应注意相关物业的改造标准和当地的房改政策。
延伸阅读:
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