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有规定吗
各程序都有取证规定。
(一)简易程序中的取证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疑问的,则需转入一般程序。
(二)一般程序中的取证规定: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骤。《行政处罚法》第36条和第37条作出了规定,行政主体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陈述、申辩中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提出自己的疑问。
(三)听证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凡在听证程序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辩论等过程和情况都应制作笔录,笔录核对无误后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在听证程序中应注意出示所有已获取的证据,并告诉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同时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与普通的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我国对于行政法律法规方便的规定非常严格。除了上面所提到的行政处罚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执行,行政活动中的很多其他行为,包括行政复议等等,都有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成为一个优秀的服务政府。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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