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事情,违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规章制度和规定,不会到劳教、刑事处罚等层面,在一般的事业单位政审中是没有问题的。大部分受过的行政处罚对事业单位政审是没有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一般来说,在各种招考中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3)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中央及各地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录职位,也不能报考录用后即形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下同)、监狱、戒毒机关。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首先是设定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是实施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以及依据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事情,违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规章制度和规定,不会到劳教、刑事处罚等层面,在一般的事业单位政审中是没有问题的。大部分受过的行政处罚对事业单位政审是没有影响的,除非一些情势比较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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