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由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行政责任能力时期,不予行政处罚;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公民虽具备了一定的识别 能力,但不能完全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属 于限制行政责任能力时期,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要求,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处罚的具体情况,相关处罚的具体措施应当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存在行政违法的,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裁定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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