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处罚不影响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4、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犯罪人都要在法定的时间之内,承担相应的处罚。如果对处罚不服气的情况下,也是进行复议的,我国实行二审终局制。在申请复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找个资深一些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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