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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由什么机关决定?

在生活中有很多行为是会构成行政违法的,例如打架斗殴等等,如果被公安机关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刑罚也有自由刑罚,而行政拘留就是一种人身自由刑,可以说除非是情节比较很重,否则一般是不会被行政拘留的,接下来让小编告诉大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由什么机关决定?

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由什么机关决定?

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由公安机关做出

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条文释义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尤其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公安部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特别保护。例如,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发[1995]17号)第2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25条规定:“案件办理终结,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发,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应当比照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直接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70周岁以上的;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对于前三种情形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可能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做出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构成行政拘留的人都会被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中关于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是有规定的,小编已经将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由什么机关决定告诉大家乐,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人主要有四种人,都是一些在社会上弱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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