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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行使内容主要有哪些

生活当中有一部分公民可能会认为所有的处罚都是由公检法机关人员决定的,并且整体上也没有什么区别,就比如说在有些人看来可能罚款呀,或者坐牢也好,总之都是一种司法裁决制度,其实并不使然,不同裁决结果所适用的法律范围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处罚其实就属于行政处罚。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行政处罚的行使内容主要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行使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大家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行使内容主要包括七种,口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行政拘留等,这些其实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对公民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是由我国行政机关对公民作出的一种处罚结果,刑事处罚不服适用的是上诉,而行政处罚不服的话,适用的是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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