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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由于违反一些行政治安条例,就会接受行政处罚,但是我国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地进行调整的,一些罪过显著轻微,甚至根本就没有行政处罚必要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那么,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几年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复议的时限是多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几年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甚至是现在已经是这样实行的了。同时如果公民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感到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切都在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朝着实用化,人性化方向发展。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正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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