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我国社会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相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案件进行的处罚,由于这类案件不牵涉其他类型的犯罪。我国对这类案件的处罚还是比较人性化和合理化的,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改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达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这就意味着,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载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做相应的改变。笔者理解,应该是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摘要较短)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封面上(摘要较长)标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需要注意的是,摘要原则上宜短小精悍。其格式应该是: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括字与号以及年份标示。
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注册号、主要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因为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宜按照有关法条表述,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的规范化语言表述。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或滥收费用;发布虚假广告等。
行政处罚内容: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实体法有关内容表述,与处罚决定书一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名称按机关全称表述,与公章一致;日期应该用汉字规范化标示,如: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可以分段表述,也可以一段说完。
国家局提供的表格式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固然直观,但窃以为文字摘要比表格表述要准确和自然。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这些规定要求工商部门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书》应该同时发出,同时送达。
2、告知应该是书面的形式并明确告知即将公示的内容和公示的方式。
3、告知书应该由当事人或者其合法的代理人、代表人签收。
4、为简便起见,可以在《送达回证》的“送达文书及文号”栏内添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书”及文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内容比较明确,不再赘述。
如何把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时间,关键在于理解“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中间肯定会有休息日或者法定假日存在,因此,“20个工作日”和“20日”是不一样的。假设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产生于2015年2月17日,2月18日是春节长假,至24日,那么,2月17日应该算一个工作日,2月24日至28日(虽然28日是星期六,但因调休而变成工作日)是5个工作日,3月2日至6日,3月9日至13日,3月16日至20日分别是5个工作日,则该信息公示的时间最好是在3月18日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应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但是,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际上授权各级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外的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这里的“门户网站”可以但不限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笔者则愿意理解为与违法行为性质有关的网站如招投标、商标、消费者协会、打击传销等相对比较专业的网站,但是在这些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更需审慎并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工商机关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防止执法风险和工作失职。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信息录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为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和公示时间的及时,应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就应该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前面附上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与处罚决定书一并上报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送达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书时,一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办案机构收到回证后,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再度审核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息系统公示。为确保及时性,可以在工商部门办公、办案系统作倒计时提示。
2、保密审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一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确需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审慎公示。可以在行政处罚事项审批表上单列一栏审核是否涉及上述需要保密的内容。
3、纠错补正机制。有三种情况必须更正。
一是因被改变而醒目标注。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是因工商部门自身发现而更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三是因他人发现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我国相关条例对这部分内容的处罚要求进行详细的书写。对处罚的事件、事由、结果都应详细注明。并接受人民和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旦发现错误马上予以改正,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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