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可以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在当事人提供了合适的担保人或交纳了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担保人的条件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人条件类似,如未受处罚、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有固定住处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了一点对担保人的要求,即要求担保人必须在本地有住所;
3、如果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的,如果采取的是保证金担保,则依法没收保证金,且行政拘留的处罚仍需执行;如果采取的是担保人担保,则可对担保人进行罚款处罚,但注意不可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
4、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已经依法执行完毕,则退还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或处罚人对性这个处罚决定有意见时,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暂缓执行。但前提是有担保人的担保下或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如果有人遇到这种情况,可按照以上形式进行申请行政处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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