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二、客体
司法: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三、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虽然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处罚活动相对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
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主动性程度
四、性质
行政处罚:“不能不理” 主动
司法:“不告不理”被动
五、工作身份
行政处罚: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既是执法者,又是一方当事人
司法是一个大的位面,在中国,以法院,检察院,警察组成,即所谓的司法机构。负责维护国家正常情况下的秩序,而行政处罚,是在司法过程中行使的一种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七种,是在行为人犯罪违法,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动用刑法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处罚手段: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违法的人员,首先要确定他们是司法处罚和行政处罚,然后再进行处罚。对于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对于情节比较轻的行为,可以先进行静好,然后可以处以罚款的处罚,对于严重的行为,可以先没收一部分违法的收益,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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